哪些人不得担任保证人

2022/3/18 64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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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的资格如下: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关于哪些人不得担任保证人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哪些人不得担任保证人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的资格如下: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1、这是因为国际机关主要从事国家活动(包括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等),其财产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并主要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的公务活动。虽然国家机关也进行一些民事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兴建或者购买公务员住宅等,但仍以必要和可能为前提。因此,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若用于清偿保证债务,不仅与其活动宗旨不符,也会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

2、此外,国家机关对外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时,所欠债务由国家承担责任;以机关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以财政所拨预算经费为限,而预算经费为其担负的国家职能活动所必需,在经费紧张的今日,一般无剩余可言。故国家机关一般不具有代偿能力,由其作为保证人并不能保证债券的实现。

3、为此,“国际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主管机关负责借入,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的资格如下: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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