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承诺书能不能代替保证合同
1、如果承诺人在连带责任承诺书中作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就与保证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能够代替保证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连带保证如何承担
1、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的性质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此如果连带责任承诺书明确表明承诺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的,就可以代替保证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