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汇票贴现有追索权吗

2022/1/3 84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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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远期票据贴现后,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一、远期汇票贴现有追索权吗

无期汇票进行贴现后,汇票到期,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无效签章有哪些

票据无效签章是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四项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银阿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对此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4、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远期票据贴现后,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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