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规定时间是怎样的
1、房屋拆迁时间规定如下:
(1)符合房屋征收拆迁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一年的房屋拆迁冻结期。在冻结期内,不得房屋过户等的手续。
(3)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二、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实际中,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要按照以下处理:
首先,先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
因为拆迁安置协议属于合同,一旦基于自主的意思签订之后,意味着双方都要受契约的限制,即使事后反悔,到时候可能还得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将导致得不偿失的后果。
所以,既然对拆迁不满意,那么建议现在最好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
其次,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实践中,如果对政府提出的拆迁补偿不满意,那么可以及时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一般地,要在拆迁补偿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还可以从中提出自己的主张。
最后,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如果是跟开发商因拆迁补偿起纠纷的,那么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不过,即使是跟政府部门起的纠纷,也可以通过起诉处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时间规定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期不少于30日;房屋拆迁冻结期是一年;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似房屋价值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