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点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点是:
1.农村宅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2.农村宅宅基地使用权主客体具有限定性,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2.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不能继承,也不能买卖,但是使用权可以转让,转让的主体仅限于本村的集体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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