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

2022/1/5 171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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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成员权三种。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的其他相关问题,下面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

1、专有部分所有权。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3、成员权。

4、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相邻关系制度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以及成员权相结合而成,属于独立的一种物权。相邻关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其本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适当扩展或限制。

2、主体不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必须是所有权人,现实中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成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此处不限于是所有权人。

3、客体不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指的是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相邻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强调的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要求邻人提供方便,正当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权益,同时又要为邻人利益方便,接受必要限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相邻关系制度在性质、主体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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