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如何确定
1、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确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上诉期间为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涉外因素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凡是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诉讼,都是涉外的民事诉讼。
(2)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一个民事纠纷中,只要具备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即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因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形成涉外民事诉讼。
在我国相关的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案件的不同应不同的进行区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涉外的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在签署地进行相应的诉讼办理,如民事案件在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对方应诉的情况下,则可由相应的法院进行管辖,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工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