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被告方资产有金额大小要求吗
1、法院对拍卖被告方资产金额大小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对于保全被告人财产、拍卖被告人财产,有以下的规定:
(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的,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法院司法拍卖的程序
(一)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
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二)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
(三)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
(四)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五)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拍卖被告方资产金额大小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拍卖财产时,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