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022/1/5 53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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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一、什么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所得税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征税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有哪些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为季度和年度两种情况。季度汇算清缴要在一个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汇算清缴要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需要退款或作为下一年度应缴税款。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在该步骤,纳税人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若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无误,税务部门将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主动纠正申报错误。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自行发现申报错误,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将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企业结清税款。企业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项和退税手续。至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流程基本完成。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征税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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