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认定刑法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022/5/6 89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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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实施发送诈骗信息五万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关于哪些情形可认定刑法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形可认定刑法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实施下列行为,数量达到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二、涉嫌诈骗罪如何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依据《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实施发送诈骗信息五万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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