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人为甘肃某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被申请人为某某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括凉州区某某电子商务店(以下简称某某醇店)和武威市凉州区某某商行(以下简称某某商行)。某甲公司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知民终1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滥用诉权,因为某乙公司在明知其母公司已针对某甲公司的“花开敦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仍提起本案诉讼,且未向法院披露相关无效行政事宜。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骗取法院立案,构成恶意诉讼。某乙公司则辩称,作为商标权人,其有权提起诉讼,且在得知某甲公司答辩状后曾申请撤诉,不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况。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在商标权侵权纠纷中,提起诉讼的一方是否构成滥用诉权的判断标准。法院需综合考虑提起诉讼的背景、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以及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等因素。同时,法院还需判断提起诉讼的一方是否隐瞒重要事实,以及其诉讼行为是否加大了对方的诉讼负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滥用诉权的认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性以及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商标权诉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滥用诉权的认定:法院在审理中,注重审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确保诉讼权利不被滥用。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某乙公司提起诉讼的背景、申请撤诉的行为以及未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等情况,综合判断其提起诉讼是否构成滥用诉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性:法院指出,某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基于某甲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某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结合商标局对“花开敦煌”商标认定无效的结论,法院认为难以认定某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存在恶意。
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某甲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某乙公司起诉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判断其主张是否成立。
总体而言,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时,注重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法院也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重要事实,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