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提出不同意见后怎么办

2022/5/3 52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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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提出不同意见后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检察院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提出不同意见后怎么办

1、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

二、如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的程序有以下几点: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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