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如何认定

2024/9/11 10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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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裁判要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刘某和上海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使用的产品外包装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化学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判构成著作权侵

裁判要旨: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刘某和上海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使用的产品外包装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化学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判构成著作权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在素材、结构、色调、整体表达等形式上高度一致,且刘某作为某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参与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驳回刘某和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

刘某和某某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某某化学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以绿色为底色的女孩面部长发及树叶、水滴”美术作品相似的图案。某某化学公司认为刘某和某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和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某化学公司经济损失。刘某和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刘某和某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刘某和某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某某化学公司的著作权。刘某作为某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参与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驳回刘某和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产品外包装的著作权侵权认定以及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在本案中,某某化学公司作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产品外包装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关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比两者在素材、结构、色调、整体表达等形式上的相似性,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构成著作权侵权。

再次,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问题。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需要考虑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在本案中,刘某作为某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际参与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因此被判与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审慎态度,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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