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专利权人对裁判结果不满,他们可以采取哪些法律行动?

2024/10/5 4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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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键词】 专利侵权、技术特征比对、等同特征、保护范围【裁判要旨】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需对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

【关键词】 专利侵权、技术特征比对、等同特征、保护范围

【裁判要旨】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需对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则落入保护范围。等同特征的认定需满足基本相同的手段、功能、效果,且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基本案情】 原告台州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诉称,被告宁波广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使用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广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金某公司主张的专利为“循环冷却连续量产高纯纳米级金属粒子的装置”,专利号为201611085580.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虽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进料管”相似的技术特征,但缺少“分支管道伸入纳米粒子生长器内腔并连通有一根以上的冷却管,冷却管上间隔设置有惰性气体喷出口”的技术特征,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详细分析,特别是对“前进料管”和“分支管道及冷却管”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深入比对。

首先,法院确认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前进料管”的技术特征,因为该技术方案中的进料管在位置关系、内径、长度与纳米粒子生长器的内径比值上均符合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

然而,对于“分支管道及冷却管”的技术特征,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不具备。涉案专利中明确区分了分支管道和冷却管,且两者在结构和功能上存在差异。被诉侵权设备中的微小凸起与涉案专利中的冷却管在形状和位置上均不相同,且不具备多个间隔设置的惰性气体喷出口,因此不构成等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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