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确商标权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的判断标准?

2024/10/9 2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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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键词】 商标权侵权、诉讼时效、合法来源抗辩、赔偿责任【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商标权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的判断标准,以及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条件。法院强调,权利人提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其知

【关键词】 商标权侵权、诉讼时效、合法来源抗辩、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商标权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的判断标准,以及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条件。法院强调,权利人提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同时,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基本案情】 彭州市天彭镇顺福金奉祥珠宝店(以下简称顺福珠宝店)因销售侵犯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家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水星家纺公司提起诉讼。顺福珠宝店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顺福珠宝店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诉讼时效的判断、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条件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体现了对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关键法律问题的准确把握和严谨适用。

首先,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由于水星家纺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权行为时并未知晓侵权行为的主体为顺福珠宝店,因此,法院认定水星家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问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在本案中,顺福珠宝店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提供者,因此,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再次,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的数量和价值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这一点体现了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的灵活性和合理性,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对侵权人过于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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