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动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24/10/10 3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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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标题:《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民主与法制时报讯(记者张晓娜) 10月8日,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司法部就《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22日。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在实践中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大量老旧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应对地震风险能力不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体系不完善;建设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综合以上种种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征求意见稿将条例适用范围明确为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军事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在关于勘察、设计、施工、鉴定与加固、维护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规定了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等。 在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 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姜珊珊 来源:2019.10.12 ?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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