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丈夫过世后,继子小刘说按照父亲遗嘱房子就是他的,而且父亲和谭女士结婚时,小刘已经成年,他对继母没有赡养义务,小刘要求谭女士立刻搬出房子。那么,谭女士该怎么办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虽然从法律上来说,依照刘先生的遗嘱,小刘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且小刘和谭女士二人也没有形成继母子扶养关系,但从情理看,谭女士与刘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履行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小刘仍与继母谭女士形成姻亲关系。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也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本案中由于刘先生过世后,谭女士没有其它可居住的房屋,她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对房屋的居住权并不因刘先生去世而消灭,小刘对谭女士在房内居住的现状应予以尊重,在谭女士无其他住房,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且对房子有合法居住权的情况下,小刘作为继子,应当尽到扶助义务,他要求继母立即搬离该房屋是违背公序良俗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