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院终结执行,能让股东提前出

2024/10/16 1次阅读 律师整理
专业辩护律师团队 编审
专业本地律师团队,7×24小时在线服务
咨询我
导读:
这是李丽律师博客的1031文字和合作指南公众号因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院终止执行,是否可以允许股东出资提前清偿债务?一我们来谈谈人民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如何理解本文标题中的问题的,以及如何理解“法...

这是李丽律师博客的1031文字和合作指南公众号

因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院终止执行,是否可以允许股东出资提前清偿债务?

我们来谈谈人民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如何理解本文标题中的问题的,以及如何理解“法院的理解”。

大概是前天,我的一篇笔记下面有一个激烈的评论,说的是某省法院不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从相关法律理解来看,他们倾向于将公司作为债务人予以保护。等等,言语很愤怒。

我不确定这是同行还是卷入类似诉讼的债权人发表的评论。如果你是利害关系人,在败诉后发表这样的评论,你可以理解这种感受;然而,如果同行发表这样的评论,你的情绪可能会过于饱满,你的观点可能会显得有点偏见。

如果大多数法院或者某个省份的大多数法院对某项法律条款的理解比较一致,或者有相当多的法院持有相同的观点,那么这些法院一定是我认为这种理解 是合法且更平衡的。这种观点可以讨论,可以批评,但如果认为这是基于偏袒一方利益的法律认识,那就是脱离实际的假设。

所以,我过去对我带领的见习律师提出了一个观点:不仅要知道法院的理解是什么,还要了解“法院的理解”。

例如,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问题,股东是否可以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司出示会计凭证供其自行查阅?

对于这个法律问题的理解,上海法院大概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而且似乎是按照各个中级法院的管辖线来划分的。

请告诉我,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哪个更合理?每一当事人、每一法人都可能支持一方,而其他人则可能偏袒另一方,认为一种观点合理,另一种观点不合理。

但是,不能说上海法院两派观点不同,某一派的观点偏袒相关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只是两派各自认为自己的理解更为合理、平衡。

其实,这就是法律特别有趣的地方。在处理实际案件时了解具体法律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验。这可不是查字典那么简单。大多数内容可能有相对统一的答案,但有很多细节却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的。

对于今天文章标题中的问题,不同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理解。迄今为止,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先说一个新案例。

顺便说一句,请不要向个别同事询问我文章中案例的案例编号。对于此类问题,我不做任何答复。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再审判决。

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再审推翻了二审的判决,作出相反的判决。

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起诉请求为:

依法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补充A公司付款本金788,412.05元及(2019)苏0506民初9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蔡某承担(2019)苏0506民初9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A公司本金788,412.05元及利息补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裁定裁定诉讼费用由王某、蔡某承担。

对此类案件比较熟悉的人可能一眼就能看出,原告是公司的债权人,两被告是公司的股东。

诉讼中提到的生效判决中,原告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能够执行一小部分欠款。随后,因公司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王某、蔡某为A公司股东,王某认缴出资额为285万元,蔡某认缴出资额为215万元。王某、蔡某的认购期限均为2036年,截至2019年12月21日,尚未收到相关投资。

由于A公司两名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实质上是要求该两名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并偿还原告的债务。在法律实践中,对此有一个专门的术语,称为“加速出资到期”。

公司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加快出资期限?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这个问题,这份文件有比较具体的答案,目前作为法庭审判的参考。第六条内容如下: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定期福利。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满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以下例外情况适用:

(一)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用尽一切执行措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有破产理由,但不申请破产的;

(二)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但对于上条第(1)款,却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已用尽所有执行措施且无财产可执行,且有破产理由”?

有人认为:既要求人民法院已用尽所有执行措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又要求已具备破产理由。

有人认为:只要人民法院用尽所有执行措施,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就证明有破产的理由。

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对于本案原告来说差异巨大。

按照前者的理解,原告不仅要证明人民法院已经用尽执行措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还必须证明被告公司有破产的理由。原告作为公司以外的当事人,必须出示被告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内部情况来证明被告公司有破产的理由,证明难度很大。

按照后一种理解,原告几乎不需要再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最后,争议的焦点是:当人民法院用尽所有执行措施且无财产可执行时,是否证明被执行公司存在破产原因?

我们来看看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对于本案的不同看法。

一审法院认为: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享有定期权益。股东出资期限为企业公开信息,交易对方可以查询。因此,股东不得随意剥夺出资期间的期间利益。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加速到期出资义务适用于公司破产或公司解散。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蔡某承担甲公司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的条件是否成立。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王某、蔡某的出资期限为2036年12月21日,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如上所述,王某、蔡某在其出资期内享受投资期收益;

其次,A公司虽有相关执行案件,但尚未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三、A公司认为,A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因此公司有破产的理由。但A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原因,更无法认定该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存在破产原因,不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A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王某、蔡某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A公司有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用尽执行措施后,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A公司尚未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实际破产原因是决定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的关键。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算。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表明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有债务,但有相反的证据。如果足以证明债务人的资产能够清偿全部负债,则例外。

本案中,尚无法判断A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更无法判断该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因此,目前情况不足以认定A公司存在破产原因,不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A公司的上诉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予以支持。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然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届满。综上,A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再审法院认为:

……

本案受理时,法院并未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定期利益。债权人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未满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已用尽一切执行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有破产事由但未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相关债权应当得到支持。 现行生效判决已确定A公司对A公司的付款义务,且因A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也作出终止执行程序的裁定。因此,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公司应当对公司在未投入资本范围内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王某、蔡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其未出资的情况下,应对生效判决中A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未支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A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已破产,不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当,并在再审中予以纠正。因此,A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 ……

对于上述案件,三个法院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从上海地方法院近年来对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事实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法律认识较为普遍,而再审法院的法律认识则较为普遍。是罕见的。

但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哪一种更合理呢?其实,真的很难说。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法律理解似乎倾向于保护公司作为债务人,保护债务人公司股东在出资期间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似乎不太友好。但正如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所说,该公司债权人其实还有其他法律途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方公司破产,以达到加速到期的效果。对方公司股东的出资额。

但是,原告会发现申请对方公司破产是不经济的。因为破产清算所得的财产是与全体债权人平均分配的,而不是自己独占。

相反,如果本案中允许对方股东加速出资到期,那么这部分出资就可以由原告独占。然而,这对公司其他债权人公平吗?在民事案件中,“公平”二字并不简单。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查看全部

当前多位律师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