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聊聊《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2024/10/16 2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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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件]1990年3月18日,黄某与彭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17日生下小龙。 1996年,彭某和黄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 2005年3月26日,因性格差异,夫妻俩达成离婚协议,并签字《离婚协议书》。协...
[案件]

1990年3月18日,黄某与彭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17日生下小龙。 1996年,彭某和黄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 2005年3月26日,因性格差异,夫妻俩达成离婚协议,并签字《离婚协议书》。协议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所有财产归女儿小龙所有。谁是监护人,谁就住在这所房子里。并同意由彭担任监护人。同年4月4日,双方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同意离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彭作为小龙的监护人,一直和小龙一起住在房子里。 2008年,彭与另一个人再婚。为了厘清产权关系,小龙要求被告人彭某从2009年4月起将财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因协商不成,小龙将彭某告上法庭。

[不同意]

文章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转让给子女是否有效?》认为《婚姻法》应该适用于本案,但文章《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转让给子女是否有效?》也认为《合同法》应该适用于本案。

【经营分析】

笔者认为《婚姻法》和《合同法》都应该适用于本案。彭某与黄某离婚时,就共同财产问题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协议中,夫妻俩共同财产的房子捐给了孩子小龙。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总结,彭、黄以离婚为条件,将财产捐给了子女。捐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适用当事人民事法律诉讼《婚姻法》;彭某、黄某向子女捐赠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行为,符合捐赠合同《合同法》的规定,故《合同法》也应适用。它们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从方面来看,两者是相辅相成、统一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纠纷,应当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为依据,而不是个别法律或部门法律。法律专业人士在确认具体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时,“至少应该把法律应该思考的部分,即具体案件急需的部分,以及的判断。” (卡尔·思吉引,史撰,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及《婚姻法》或《合同法》的适用均属事实。与偏见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彭某在房屋过户前可以随意行使撤销权。但同时,由于彭某因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进行了捐赠,因此仍不能分割夫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并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双方同意离婚后一年内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请求变更或取消的排除期限为一年。 2005年4月4日,彭某与黄某达成离婚协议。2009年,驱逐期已过,彭某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乐平市人民法院吴浩润查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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