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吉林省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柳全文,在2004年至2016年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达7.28亿余元,尚欠9240万余元。柳全文于2016年9月2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柳全文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被告单位罚金30万元,柳全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
【附法院判决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2403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9XXXX,单位地址敦化市春化路5号,法定代表人柳全文。
诉讼代表人李世行,男,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柳全文,男,住敦化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9月2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永存,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被告单位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柳全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恩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李世行,被告人柳全文及其辩护人何永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柳全文自2004年至2016年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代表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截止案发前,投资人员高达828人,现有证据证实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28459010元,偿还本金558527063.3元,支付利息160552374元(含有超过本金的利息部分),尚欠102898487.01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单位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柳全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柳全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认定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柳全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认定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解称涉案的投资人有部分是其亲属、朋友,不应当认定为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
被告人柳全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认定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主要辩护观点有:1.涉案数额中,存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的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该部分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2.部分投资人是重复投资,即同一笔钱既有投入、也有取出,之后又再次投入,其本质是最先投入的那笔钱款,该部分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3.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相吸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清退部分吸收的资金,且正在积极筹款偿还其余投资人,应对柳全文从轻处罚。4.柳全文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间,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共672人公开吸收资金。
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柳全文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了部分欠款。
综上:被告单位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728459010元,尚欠92409149.36元。
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注册情况及法人资质证明,财务账目,涉案公司情况,涉案公司贷款情况,包喜文自诉书,加油证复印件,未报案和后10名报案人账目,投资人往来款及利息支付纠错变更账目,侦查核实投资人核实表及书证,登记保存清单,柳全文名下资产证明材料,移送函及民事受理证据材料,证人董某、徐某3、王某11、柳某、王某2、袁某、关某、张某1、王某12、徐某1、徐某2、姬某、林某、刘某3、孟某1、李某9、刘某9、艾某、温某2、郑某1、郑某2、李某5、宋某1、宋某2、张某2、陈某2、李某3、刘某7、白某1、彭某、杨某、李某10、陈某5、吕某3、陈某3、吕某2、陈某4、苏某、高某、吕某1、孙某2、刘某6、徐某4、李某11、王某8、方某、陈某1、姜某、王某13、孙某3、邢某2、李某6、张某7、王某5、张某3、齐某、张某5、王某6、石某、王某7、鄢某、邢某1、崔某、鹿某、陈某6、李某8、李某12、杜某、赵某2、张某8、冯某、李某7、刘某2、王某1、孟某2、包某、王某9、孙某4、潘某、王某10、刘某4、王某3、马某、王某4、庄某2、牟某2、牟某3、牟某1、刘某1、李某1、梅某1、庄某1、梅某2、温某1、庞某、梅某3、薛某、郑某3、赵某1、孙某1、倪某、张某4、白某2、李某2、李某4、刘某5、刘某8、张某6、田某1、慈某2、魏某1、苏某2、刘某3、王某1、徐某3、潘某2、庄某1、刘某3、孙某3、张某3、王某4、陈某1、赵某2、高某3、高某4、郭某1、刘某5、王某2、王某4、郭某5、杜某6、马某1、曹某1、牟某3、于某1、孙某2、石某4、朱某4、包某4、金某5、白某1、艳某2、袁某3、任4某、王某5、张某6、何某2、李某3、李某3、陈某3、王某6、张某2、朱某2、鹿某2、姜某1、柳某1、王某7、李某4、柳某1、李某5、王某6、王某6、李某3、孙某7、张某8、施某3、于某4、崔某3、李某2、任某3、孙某3、郭某3、李某4、伊某2、王某1、吕某1、潘某4、潘某5、田某6、李某(甲)、李某(乙)、袁某3、刘某8、袁某2、陈某3、顾某4、孙某6、祝某2、梁某7、宁某8、倪某3、彭某4、时某4、金某3、金某4、刘某9、荆某4、马某4、戴某4、秦某(账外)、韩某2、韩某3、贺某4、邹某5、李某6、郑某2、王某9、赫某3、栾某3、冯某2、孟某2的证言及相应书证,被告人柳全文的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敦化平安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查封手续,案件移送函,公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查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违犯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柳全文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柳全文的罪名均成立,应依法惩处。
关于柳全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数额中存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的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应予扣除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单位、柳全文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能够认定其属“向社会公开宣传”。因此,不能将该部分资金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柳全文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投资人重复投资的辩护意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具体本案被告单位与投资人,每重新签订一次投资协议,都是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其犯罪数额也不应当予以扣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吸收这类资金对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危害,小于吸收其他类别的资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清退部分资金,且正在积极筹款偿还其余投资人;以及柳全文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对被告单位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柳全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柳全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单位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各投资人经济损失。查封的涉案财产依法处置后退赔各投资人经济损失。(具体退赔明细详见退赔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晶
审判员 白明彬
审判员 殷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奇
【总结】
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柳全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28亿余元,尚欠9240万余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罚金30万元,柳全文获刑八年罚金10万元,并责令公司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