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盗窃案频发,成都武侯区法院提醒市民加强防范

2024/10/18 1次阅读 律师整理
专业辩护律师团队 编审
专业本地律师团队,7×24小时在线服务
咨询我
导读:
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盗窃罪案件中,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因多次盗窃电瓶车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涉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累犯情节的认定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等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的行为如何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主从犯?累犯情节在本案中的具体体现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什么?认罪认罚制度在本案中的应用及其意义如何?以下文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共同犯罪、累犯情节及认罪认罚制度处理的深入理解。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三人于2019年10月至11月在成都市武侯区盗窃电瓶车。郭智鸿、陈亮、喻乐在犯罪过程中分工合作,先后盗取了价值人民币1933元的倍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32元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并销赃给“胖子”,将赃款分配。2019年11月21日凌晨,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将喻乐、陈亮抓获,并在成都市双流区路边将郭智鸿挡获。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智鸿、陈亮、喻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郭智鸿、陈亮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亮、喻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判决郭智鸿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陈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喻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附法院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刑初331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智鸿,曾用名郭浪,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撒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年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亮,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201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喻乐,男,200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小娃儿”(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等经事先预谋,分工合作在本市武侯区盗窃电瓶车。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郭智鸿驾驶租借的川A×××××大众凌渡汽车搭载喻乐、“小娃儿”在本市武侯区武兴路“华勋汽车工业园”门口,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二辆价值人民币1933元的倍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郭智鸿驾驶租借的川A×××××大众凌渡汽车搭载被告人陈亮、喻乐在本市武侯区武侯万达广场附近,由陈亮下车将停放在路边一辆白色伊耐克电动自行车盗走;郭智鸿驾车搭载喻乐继续寻找作案目标,行至万达广场滑板公园处,喻乐下车将被害人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32元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三被告人在三圣乡金刚赛道附近以1500元的价格将上述二辆电瓶车销赃给“胖子”,将账款予以分配、耗用。

2019年11月21日凌晨4时,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将被告人喻乐、陈亮抓获,查获悬挂川A×××××的大众汽车(假牌照),从车上搜出川A×××××(假牌照)、川A×××××(原车牌照)。2019年12月19日13时许,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路边将被告人郭智鸿挡获。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动自行车发票、前科材料、租车合同、尿检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智鸿、陈亮系累犯,陈亮、喻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陈亮、喻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郭智鸿有期徒刑八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罪名和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进行量刑。被告人郭智鸿、陈亮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亮、喻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郭智鸿当庭认罪,另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智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喻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假牌照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玲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双凤

 

【总结】

被告人郭智鸿、陈亮、喻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郭智鸿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陈亮、喻乐均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郭智鸿和陈亮有前科,陈亮、喻乐认罪认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查看全部

当前多位律师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