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超期羁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2022/5/13 51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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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纠正超期羁押的相关规定是,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属于超期羁押,对于久押不决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纠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的,看守所也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检察院。关于纠正超期羁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纠正超期羁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印发

一、纠正超期羁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发现办案机关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七条 发现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到期前七日,未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十四条 督办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可以协调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联合督办;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或者人大内司委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办案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存在超期羁押或者久押不决的,派驻检察室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该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逮捕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关于纠正超期羁押的相关规定非常详细,刑事案件的每个阶段羁押的时间都不一样,公检法机关的职责也不同,所以,在不同阶段出现超期羁押的这种状况以后,监督部门是不一样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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