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把钱还给了他的妻子,男子不承认,将债务人告

2025/1/5 2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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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债务人将钱还给妻子原告全某与胡某于2002年11月11日在绍兴县路政办结婚并登记结婚。2010年8月2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全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文件称:借款人民币2万元。泉出20,000。 ...

案情简介:债务人将钱还给妻子

原告全某与胡某于2002年11月11日在绍兴县路政办结婚并登记结婚。2010年8月2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全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文件称:借款人民币2万元。泉出20,000。 2010年8月27日,原告妻子胡某某向被告开具收据,确认收到王某某偿还的2万元借款。现原告认为其尚未收到被告偿还的贷款,对其妻子胡某某开具收据的行为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其已将借款归还给被告妻子胡某某,对原告不存在还款义务。随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根据原告妻子胡某出具的收据认定被告王某已履行了对原告权某的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的规定,(二)除因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作出重大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立足并达成共识。他人有理由相信代表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实际上是亲友之间的小额借贷。贷款金额不超过夫妻俩的日常需要。对于夫妻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财产处分行为,妻子胡某某可以直接处分财产,无需原告明示同意。代表原告全某催收被告所偿还的贷款。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在明知原告与其妻子存在离婚纠纷的情况下,恶意向原告妻子胡某某偿还,或者与胡某某串通损害原告利益。因此,胡某某开具收据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延伸至原告权某某。

律师声明:如何推断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

在涉及夫妻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判断配偶一方或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常重要。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因素而处分共同财产,且数额不大时,可以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涉及房产、较大额贷款等行为,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证明。

以上是“债务人把钱还给妻子,男方拒不承认,将债务人告上法庭”的案例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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