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3)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查鉴定时间;
(5)依据和结论意见。如果结论意见是通过分析得出的,应该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天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复验鉴定。复检鉴定应当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鉴定报告之日起两天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复检和鉴定限于一次。
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扣押物品。驾驶人逃离无主车辆或者提前30日通知未收到车辆的,公告三个月后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3)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查鉴定时间;
(5)依据和结论意见。如果结论意见是通过分析得出的,应该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天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复验鉴定。复检鉴定应当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鉴定报告之日起两天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复检和鉴定限于一次。
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扣押物品。驾驶人逃离无主车辆或者提前30日通知未收到车辆的,公告三个月后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