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的春夏之交,和沙尘一起袭来的,还有价格监管风暴。
截至目前,北京地区已有6家在线教育机构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顶格处罚。
5月1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对作业帮、猿辅导处以警告、罚款25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前4月2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跟谁学(后更名为高途课堂)、学而思、新东方在线、高思四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分别处以警告、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被处罚机构之所以被课以行政责任,其行为均涉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频频被罚,广大商家切莫以身试法。
一、你以为“原价”是什么?
我们可能拿不准对很多词汇的理解,但促销活动中的“原价”大概不属于其中一个,它贴近生活,且字面涵义状似简明清晰,像是没有什么可供误读的空间。
对于“原价”的解读,众人大概率给出的答案是“原来的售价”,或者更进一步——与促销“现价”相对应的非促销时售价。
二、你以为的“原价”就是你以为的吗?
但聚焦法律语境,恰恰存在对“原价”理解进行纠偏的可能性。
现行法律规范中,直接描摹“原价”一词概念的规定见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即“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对于上述条文,让我们对个中要件进行拆析:
(1)通常情况下的“原价”
①时间: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
②地点:本交易场所
③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成交
④价格:最低交易价格
(2)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原价”
①时间:本次促销活动前
②地点:本交易场所
③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成交
④价格: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以上可见,对于“原价”的概念,虽然法律规范定义与大众朴素理解存在一定范围内的重合,但因上述要件共同作用和圈划,究其本质,“原价”到底还是一个法律概念。
三、新规颁布,“原价”外延有扩大之势
基于对“原价”的误读,虽然仍是众商家价格违法行为的重灾区,但越来越多的商家已慢慢习得经验,开始小心翼翼地避谈“原价”。但只是如此,还是有可能误入雷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近颁布施行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该规定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职能整合,组建成立后颁布的新规。从上述条文内容来看,与原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有关对“原价”认定方面的规定一脉相承,且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原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不难发现,时下,商家再机械绕开“原价”概念已经不再是万全之策。
此前,网络经营者或网络交易平台以“划线价”标示商品价格并提示该价格“并非原价,仅供参考”,系出于合规考量的惯常做法。但由于新规的出台,无论商家是将价格以“划线价”示人,抑或乔装为“专柜价”“吊牌价”“零售价”“指导价”云云,在对外开展促销活动时,均应以旧有“原价”的标准对相关基准价格予以审查,尽到标示、释明等法定义务,否则仍有涉嫌价格欺诈之虞。
四、小心行船,勿入价格欺诈泥淖深潭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者,将依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
另,小行为招致大风险,误用“原价”等价格基准可能引发的违法成本并不低。根据价格监管实务执法标准与既往实践,上述法律责任中关于“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因商品(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多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经营者自主制定范围,其应售价与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故价格执法部门通常认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十八条,即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做好合规,细节避雷,把别人的教训消化成自己的经验。
作者:孙奕莞凝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sunyiwanning@daresure
2021年北京的春夏之交,和沙尘一起袭来的,还有价格监管风暴。
截至目前,北京地区已有6家在线教育机构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顶格处罚。
5月1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对作业帮、猿辅导处以警告、罚款25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前4月2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跟谁学(后更名为高途课堂)、学而思、新东方在线、高思四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分别处以警告、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被处罚机构之所以被课以行政责任,其行为均涉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频频被罚,广大商家切莫以身试法。
一、你以为“原价”是什么?
我们可能拿不准对很多词汇的理解,但促销活动中的“原价”大概不属于其中一个,它贴近生活,且字面涵义状似简明清晰,像是没有什么可供误读的空间。
对于“原价”的解读,众人大概率给出的答案是“原来的售价”,或者更进一步——与促销“现价”相对应的非促销时售价。
二、你以为的“原价”就是你以为的吗?
但聚焦法律语境,恰恰存在对“原价”理解进行纠偏的可能性。
现行法律规范中,直接描摹“原价”一词概念的规定见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即“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对于上述条文,让我们对个中要件进行拆析:
(1)通常情况下的“原价”
①时间: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
②地点:本交易场所
③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成交
④价格:最低交易价格
(2)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原价”
①时间:本次促销活动前
②地点:本交易场所
③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成交
④价格: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以上可见,对于“原价”的概念,虽然法律规范定义与大众朴素理解存在一定范围内的重合,但因上述要件共同作用和圈划,究其本质,“原价”到底还是一个法律概念。
三、新规颁布,“原价”外延有扩大之势
基于对“原价”的误读,虽然仍是众商家价格违法行为的重灾区,但越来越多的商家已慢慢习得经验,开始小心翼翼地避谈“原价”。但只是如此,还是有可能误入雷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近颁布施行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该规定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职能整合,组建成立后颁布的新规。从上述条文内容来看,与原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有关对“原价”认定方面的规定一脉相承,且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原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不难发现,时下,商家再机械绕开“原价”概念已经不再是万全之策。
此前,网络经营者或网络交易平台以“划线价”标示商品价格并提示该价格“并非原价,仅供参考”,系出于合规考量的惯常做法。但由于新规的出台,无论商家是将价格以“划线价”示人,抑或乔装为“专柜价”“吊牌价”“零售价”“指导价”云云,在对外开展促销活动时,均应以旧有“原价”的标准对相关基准价格予以审查,尽到标示、释明等法定义务,否则仍有涉嫌价格欺诈之虞。
四、小心行船,勿入价格欺诈泥淖深潭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者,将依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
另,小行为招致大风险,误用“原价”等价格基准可能引发的违法成本并不低。根据价格监管实务执法标准与既往实践,上述法律责任中关于“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因商品(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多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经营者自主制定范围,其应售价与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故价格执法部门通常认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十八条,即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做好合规,细节避雷,把别人的教训消化成自己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