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9日,印度电子信息部(MEIT)宣布,基于2000年制定的《信息技术法》第69A条以及2009年制定的《信息技术(阻止公众获取信息的程序和保障措施)实施细则》,发出声明,禁止59款对“印度主权、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威胁和不利影响的APP,并称禁令目的同时也为了“13亿印度人的数据安全”。这59款APP全部由中国或中资企业经营。之后的7月29日、9月2日,MEIT再次用类似的理由宣布禁用合计165款中国APP。
在印度运营的中国APP,当然需要遵守印度的法律和依法作出的决定,但这不代表中国企业就完全束手无策。为了保护中国企业在印度的投资,中国政府曾与印度曾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印投资协定”或“协定”)[1],因此,根据国际法和上述双边条约,印度对中国国民在其领土内所进行的投资负有保护义务,如实施非法征收行为或违反条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则中国投资者有权诉诸国际仲裁,要求印度政府予以赔偿。
尤科斯石油公司的股东针对俄罗斯取得的500亿美金胜诉裁决,以及不久前紫金矿业合资公司BNL对巴布亚新几内亚提起的投资争议调解程序,也正是基于类似的双方或多边投资协定。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此前也表示,印度政府有责任根据市场原则维护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初步分析受条约保护的投资的范围、可能享受的投资保护、印度政府“印度主权、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抗辩,探讨印度政府采取的措施的合法性,并探讨中国投资者寻求救济的途径,希望能为在印度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
二
三
四
(一) “根本性安全利益”抗辩
(二) 危急情况抗辩
五
(一) 仲裁的前置条件
(二) 仲裁的范围
(三) 仲裁裁决的执行
结论
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印度市场的成功,凝结了无数中国互联网人筚路蓝缕、不畏艰辛的努力,由此积累的经营资产,是企业家精神、互联网精神的宝贵结晶,也是企业不可侵犯的财产。而9月2日的第二轮封禁表明,印度政府继续扩大封禁范围,短期内不太可能改弦易张,我们也该抛弃幻想、准备战斗了。
印度政府为促进来自中国的投资,在中印投资协定中,对中国投资者作出了庄重的承诺。这些承诺具有国际法下的强制约束力,构成了中国互联网企业进入印度市场的重要前提,也为我们反抗印度政府专断任性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国际法武器。与其默然忍受、做一个软柿子,不如奋起抗争,以决不服软、决不退让的硬气,以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精神,求得企业生存发展的空间。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2007年8月1日生效,2018年10月3日终止。见
policy.mofcom.gov/pact/pactContent.shtml?id=1587。
[2]sinvestmentpolicy.unctad/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treaties/bilateral-investment-treaties/912/china---india-投资协定-2006-.
[3]UNCTAD Serie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II (FET), p.9.
[4]Waste Management, Inc. v. United Mexican States ("Number 2"), ICSID Case No. ARB (AF)/00/3 (Award in 2004), para.98.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2007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