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怎样处理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二、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
(1)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2)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3)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4)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属于刑诉法29、30条情形的,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否则驳回申请。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