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有哪些方法确定

2022/1/3 48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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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就业中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相关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相关规定?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有哪些方法确定

依内市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口产品正常价值,依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例如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低价倾销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内市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口产品正常价值,依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例如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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