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可以按走私论处
1、可以按走私罪论处的行为包括: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
2、物品的;
3、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走私的行为有哪些
没有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没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1)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4)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5)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它行为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等都可按走私论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