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车主应否担责?)

2023/6/5 91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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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车主应否担责?)市民刘某与郝某是邻居。某日,刘某搭乘郝某的电动三轮车出行。行驶过程中,因顾某驾驶的小客车超车后立即右转弯,致使郝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失控发生侧翻。郝某与乘车人刘某均受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车主应否担责?)

市民刘某与郝某是邻居。某日,刘某搭乘郝某的电动三轮车出行。行驶过程中,因顾某驾驶的小客车超车后立即右转弯,致使郝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失控发生侧翻。郝某与乘车人刘某均受伤。经交警勘查,认定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郝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刘某因该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刘某要求郝某和顾某等人赔偿费用。郝某则表示自身不存在违反交规的规定,且是好意让刘某搭乘,同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持放任态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90%的责任;对于造成电动三轮车失控侧翻的情况,郝某未能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10%的事故责任。但郝某在遇到突发情况采取补救措施属于被动行为,过错程度较小,且无偿善意允许刘某搭乘车辆的行为也属于好意同乘行为,酌定郝某承担5%的事故责任,刘某自行承担5%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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