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加班遭公司否认?(“无效打卡”就等于“无效加班”?)

2023/6/5 24次阅读 律师整理
专业辩护律师团队 编审
专业本地律师团队,7×24小时在线服务
咨询我
导读:
“五一”加班遭公司否认?(“无效打卡”就等于“无效加班”?) 身为建设公司的投标经理,还在试用期的老丁被公司外派到项目工地。可工地既没电脑也没网,老丁只能利用休息时间在酒店写标书,结果,试用期结束
“五一”加班遭公司否认?(“无效打卡”就等于“无效加班”?)
 
身为建设公司的投标经理,还在试用期的老丁被公司外派到项目工地。可工地既没电脑也没网,老丁只能利用休息时间在酒店写标书,结果,试用期结束前,双方就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司也迟迟不支付加班费。
而公司不付加班费的理由,竟是在酒店打卡不符合考勤规定。那么,难道“无效打卡”,就意味着“无效加班”了?日前,崇明法院审理了此案。
酒店里加班却被公司否认
老丁此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投标经理,并于试用期间,被派驻至项目工地工作。试用期未结束,双方就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公司迟迟未付加班费。
老丁认为,自己周末、“五一”期间都在加班,虽然钉钉打卡地点在酒店内,但事出有因,项目工地上并无电脑及网络,自己只能在酒店内制作标书。因此他认为,公司应当按照双休日双薪、法定节假日三薪标准给付加班费。
建筑公司却认为,公司外派考勤要求不仅要打卡,还须在早上8:30-12:00,下午1:00-5:30,主动与人事部门每日发起两次位置共享,丁某加班不符合考勤要求,故拒绝支付加班费。
丁某工作的项目工地无网络,其作为投标经理,在酒店制作标书符合常理,不能仅以其打卡地点不符合公司考勤要求而否认其加班事实。结合考勤记录和其完成工作成果情况,公司应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要素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应企业生产特点不能保证上述工作时间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制度。
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仲裁时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存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情况,但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往往忍气吞声。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设置了特殊仲裁时效,该时效的节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二、关于举证责任
在工作中做一个“有心人”,注意留存加班的有效证据。纸质考勤需注意签字后拍照、留底,电子考勤需注意截图。加班前保留加班通知、加班审批表;加班期间保留工作交接记录、工作邮件往来;加班后如产生费用报销留存报销凭证。
若虽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关于离职协议“霸王条款”
部分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利用自身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在格式文本上签订不得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放弃主张加班费权利等“霸王条款”。法院审理过程中会审慎审理离职文件是否系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在离职等关键节点,应注意留存双方沟通材料,以证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系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查看全部

当前多位律师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