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规反遭骚扰,举报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2022/1/1 35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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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泄露信息构成了民事侵权,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泄露信息这一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举报人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行政机关承担了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者行政违法责任后,因为违法侵权导致的相应的损失或者责任,行政机关可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追责,对工作人员采取行政处分。

【事件经过】“谁泄露了我的信息?”河北小伙在省级平台举报违规托幼,反遭被举报人骚扰

“谁举报心里不清楚?那个电话是谁的?”邢台小伙张某(化名)在河北政务服务网12345平台举报楼上邻居涉嫌非法开办幼儿园,几天后,他在一个陌生电话中受到对方接连质问。

让张某更为震惊的是,被举报人一家三口还敲响了他家的门,在门外大声谩骂。

“我的名字、电话、家庭住址对方一清二楚,是谁泄露了我的举报信息?”张某不忍发问。事到如今,这个答案还未揭晓。

前,记者向河北省12345反映的情况已交由承办单位处理,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获得调查结果回复。

【进度】“不确定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8月16日,张某提供了一段他与邢台市信*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工作人员称,上门核查的有两名工作人员和一名志愿者,经他询问,工作人员在与被举报人的沟通过程中出现偏差。工作人员回复张某说:“说你这被举报了,可能说漏嘴了,说是邻居告的,但电话等其他信息没有说。”

8月1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中心路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12345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他称经初步排查,现在不确定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该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接到信*区的派件后,就会安排相应的科室或社区处理。张某的举报件是由中兴社区处理,中兴社区安排了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判断举报情况是否属实。“那天正好是巡查员在30多号楼调解,社区收到派件之后就跟巡查员说了,巡查员就上门了,上门之后就了解一下大概情况。”

对于举报人张某的信息到底从何处泄露,该工作人员也表示很奇怪。“泄露信息是给我们自己找麻烦,我们日常工作量非常大。发生泄露之后,对自己的工作是影响特别大的,需要好大一部分精力去处理。”他说,在调查此事过程中,他曾问过被举报人从哪里得到举报信息,其未作回复。

记者提出,是否存在工作人员在上门核查过程中,将举报信息无意告知给被举报人的可能?该工作人员回复说:“不排除这种可能,我们会继续梳理,进行进一步排查。”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由于张某是在省平台举报,他只能查清街道及社区的环节,市、区对此事的调查结果他不清楚。

【普法】举报违规反遭骚扰,举报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事件中的小伙如果已经明确在电话中说明需要保护个人隐私,不公开个人信息,那这个已经涉及侵犯隐私。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除非是举报人明确同意企业、行政机关提供给其他人,否则行政机关没有权利把收集到的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直接向被举报人反映。政府机关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之后,首先要去查处、核实。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说是收到了投诉举报,但是一定不能说是收到谁的投诉举报,这个是不允许的,否则这就是侵犯投诉举报人的权益。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收集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予以保密。

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的义务,那就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如果行政机关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已经发生,举报人可以启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需要举证说明没有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

如果泄露信息构成了民事侵权,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泄露信息这一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举报人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行政机关承担了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者行政违法责任后,因为违法侵权导致的相应的损失或者责任,行政机关可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追责,对工作人员采取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

(二)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

以上可知,对于在举报过程自己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举报人也可以主张相应民事侵权责任以及行政违法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收集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予以保密。所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人身权益。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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