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下结案的,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
1、行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处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2、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构,在水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4、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处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构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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