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可否撤销

2022/1/5 45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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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确认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确认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确认行为。

一、行政确认可否撤销

1、行政确认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确认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行政确认行为。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2)《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二、政府机关确认林权归属不合理,该怎样维权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的权益的,除了行政复议可以维权外,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可以直接起诉,有些是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不服才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为什么说林权归属的确权如果不服的话,当事人要先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呢?因为林权确定是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种,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确认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确认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确认行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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