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管辖如何回避

2022/1/3 42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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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可能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的,有权依法提出回避申请,其中院长有权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审判长有权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关于行政案件管辖如何回避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行政案件管辖如何回避

1、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的回避。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二、行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纠纷的,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经过了复议,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中,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或鉴定人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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