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1/14 89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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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刑初9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品,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东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宪锋,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一部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品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泽州、检察官助理何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品以及辩护人曾宪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1月23日下午,被害人杜某3在自家屋门前的马路上碰到吴某,向吴讨要为其填屋堂地的400元工资,吴以屋堂地未填平为由拒付,两人由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杜某3打了吴某两耳光。吴某被打后,便将此事告诉了其三女婿被告人赵品。次日下午,赵品打电话喊同案人李智明、邓群喜、阳志芹、赵某2、李某3在邵东县火坪厂镇三星加油站见面。见面后,赵品称自己岳父被人打了,要求李智明、邓群喜等人帮忙。下午四时许,赵品带领李智明、邓群喜等人驾驶租来的湘E1XX**微型面包车到邵东县火厂坪龙益村杜家组寻找杜某3。当地群众见事态不对,都不愿意透露杜某3的去向。后赵品等人发现杜某3驾驶拖拉机驶进采石场,便带人跟入采石场内。找到杜某3后,赵品与杜发生了争吵并相互推搡。李智明、邓群喜等人见状,持木棒、锄头等将杜某3围住,其中邓群喜持木棒击打杜某3的头部,将杜打倒在地,赵品、李智明持锄头继续击打杜某3的脚。随后,六人驾车逃离案发现场。同年10月9日,被害人杜某3死亡。经鉴定,杜某3因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后致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导致持续植物状态,身体免疫力、抵抗力下降致肺部感染引起双肺融合性小叶性肺炎伴脓肿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佘某、杜某1、杜某2、曾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尸检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的书证以及同案人邓群喜、赵某2、阳志芹、李智明、李某3和被告人赵品的供述等证据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品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赵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品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曾宪锋辩护提出:本案由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杜某3的死亡是同案人的行为过限造成,被告人赵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在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3日下午,被害人杜某3在自家屋门前的马路上碰到吴某,向吴讨要为其填屋堂地的400元工资,吴以屋堂地未填平为由拒付,两人由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杜某3打了吴某两耳光。吴某被打后,便将此事告诉了其女婿即被告人赵品。同年1月24日下午,赵品打电话喊同案人李智明、邓群喜、阳志芹(均判刑)、赵某2、李某3在邵东县火坪厂镇三星加油站见面。见面后,赵品将自己岳父被杜某3打一事告诉了李智明、邓群喜等人,并要求李智明、邓群喜等人帮忙去找杜某3讲清楚,如果讲不清楚就把杜某3打一顿。当日16时许,赵品带领李智明、邓群喜等人驾驶租来的湘E1XX**微型面包车到邵东县火厂坪龙益村杜家组寻找杜某3未果。当地群众见事态不对,都不愿意透露杜某3的去向。尔后,赵品等人发现杜某3驾驶拖拉机驶进龙益村采石场,便带人跟入采石场内。找到杜某3后,赵品与杜发生了争吵并相互推搡。李智明、邓群喜等人见状,持木棒、锄头等将杜某3围住,其中邓群喜持木棒击打杜某3的头部,将杜打倒在地,赵品、李智明持锄头继续击打杜某3的脚。随后,六人驾车逃离案发现场。杜某3受伤后先后送往邵东县人民医院、衡阳一六九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12日,经法医学鉴定,伤者杜某3右额颞顶骨多处骨折、部分凹陷,左颞叶、双枕叶脑挫裂伤,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行开颅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后,目前处于植物状态,头皮裂伤,属重伤。同年10月9日,被害人杜某3死亡。同年11月23日,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死者杜某3因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后致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脑疝形成、脑肿胀、左额顶硬膜下血肿、右额颞项骨多处骨折,部分凹陷、颅内积气、脑萎缩(外伤性)导致持续植物状态,身体免疫力、抵抗力下降致肺部感染引起双肺融合性小叶性肺炎伴脓肿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邵东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2007)邵公法鉴字第1080号证明,被鉴定人杜某3右额颞顶骨多处骨折,部分凹陷,左颞叶、双枕叶脑挫裂伤,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行开颅探查、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后,目前处于植物状态,头皮裂伤,属重伤。
2、邵东县公安局(2007)邵公法检字第1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死者杜某3因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后致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脑疝形成,脑肿胀、左颞顶硬膜下血肿、右额颞顶骨多处骨折,部分凹陷、颅内积气、脑萎缩(外伤性)导致持续植物状态,身体免疫力、抵抗力下降致肺部感染引起双肺融合性小叶性肺炎伴脓肿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火厂坪地段1814线281km+900m地方的一处石子厂内,为露天场地,石子厂长21m,宽18m,呈葫芦状,石子场南侧据壁一米处有根长2.3米的木棒及两个车辙,靠近木棒右侧附近有一摊血渍,另在石子场口右边的坡上有一把锄头,其他无明显痕迹。现场提取一根长2.3米的杉木棒,两把锄头,一把锄头头柄已折断,另一把完好无损。
4、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4日下午三点左右,她小女及女婿在家吃中饭,村赵会计来了解她丈夫被打的事,好从中调解矛盾,之后会计又去杜某3家了解情况。下午四点左右,会计跟她讲,杜某3不愿意调解。她女婿赵品讲:要杜某3治伤,赔礼道歉。说完赵品就从家里出去了。赵品还说过要把杜某3打一顿。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4日下午3点左右,他在火厂坪街上摆租,“朋高”和“夯夯”说要租他的车去砂石收一下账,他就将车给了“夯夯”开。下午5点左右,他听到别人说火厂坪加油站那边有人打架了,打架的那些人是开他的车子在现场,而且是因为赵品的岳父跟别人扯皮。后赵品打电话给他讲车子放在砂石创业煤矿的马路边,要他自己开回去。他就租摩托车到了煤矿那里把车子开回去了。
6、证人佘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4日下午5时许,他在屋地上打石头,突然有两台车子停在马路边,一台是面包车,一台是黑色小车。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其中一个30多岁,1.7米左右,不胖不瘦,穿青色衣服,留两式头的男人走到杜某3面前问他是不是杜某3,杜某3讲是又怎么样。这个男的就用拳头朝杜某3胸部打了一拳。杜某3也用拳头朝那个男子胸部打了一拳。此时有四个年青男人也围了上来了。被打的那个男的就在3米处的地方拿了一根木棒,还有一个30岁左右,1.67米左右,不胖不瘦的男人在墙边也拿了一把锄头,还有一个具体什么特征没看清拿了一把三角锄头,另外还有一个人没有拿什么东西。有一个20多岁,约1.65米左右,较胖的男人就抱住杜某3,杜某3就挣扎,此时拿木棒的那个男的就站在杜某3的右侧朝杜某3的背部打了一棒,接着拿锄头的那个男的就来打杜某3的右脚,但是没有打到,后拿木棒的又在杜某3的右脑勺打了一棒,杜某3就往后倒,此人又在杜某3的右脑头处打了一棒。抱住杜某3的男人就把杜某3放了,杜某3就倒在地上,没有动。他就过去扯并讲人都快打死了,还要打。那些人把木棒、锄头扔在地上就走了。
7、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4日下午四点四十分左右,赵品坐在一辆面包车从其岳父家过来问他,杜某3在哪里。他看见车上有七八个年轻人,又知道赵品岳父与杜某3有点小意见,他讲杜某3送石膏去了。这时,杜某3开着一台拖拉机朝自己的石子场走,赵品看见了就说那就是杜某3。然后就坐上面包车去追,到石子厂时,只有赵品一个人下车到里面,他与杜某3、赵品站成三角形,赵品指着杜某3问是不是“桂老五”,杜某3马上自己承认了说“我就是,做么子。”赵品问杜某3是不是打了其岳父。杜某3讲没有那回事。赵品说“你没打呀!”一边用拳头打在杜某3胸膛,又喊面包车上的人下来打杜某3。杜某3也用双拳打在赵品肚子上,赵品当时就坐在地上。赵品立即爬着取了一把锄头,赵品喊来的三四个人在石子厂拿了木棒、锄头和石头去打杜某3。杜某3可能吓坏了,没有拿任何东西,这时一个年纪最小的,穿白色夹克的年轻人拿了一根长约三米的杉木棒从杜某3的背后使劲朝杜某3头顶猛击了一棒,杜某3当即就晕倒在地上,左侧卧地,赵品立即举起锄头,用锄头背部朝杜某3右侧头部、太阳穴部位打了二三下,这时赵品喊来的其他人也开始打了起来。一会儿,他看见杜某3开始抽搐,身体不断抖动,鼻子开始流血,右侧着地,然后面朝上,赵品看见不对劲,就大喊:何得了,莫打脑壳。自己就停手了,其他还有二三个人又打了几下。
8、证人杜某2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4日下午四点四十分左右,他、杜振兴和“红伢子”在距杜某3石子厂二百米处谈话,吴某的女婿赵品带着六七个年轻人来到他们面前问杜某3在哪里。他怕赵品是来打人的,就没有讲话。这时杜某3开着一台拖拉机从旁边经过,赵品立刻指着他:就是他。并马上追过去,“红伢子”当时也追过去劝架。他和杜振兴就去喊人。等他一个人赶到石子厂口子边时,他看见杜某3和一个人扭在一起,倒在地上。赵品喊来的人立即拿锄头,木棒和刮子围了过去,大约有二三个拿了东西,一个拿木棒,一个拿锄头,另一个拿刮子。杜某3见他们拿东西就站了起来,这时,拿木棒的人用木棒从上向下打了一棒,刚好打在杜某3头顶靠额头的部位,其他人打没打没看清。只见杜某3坐在地上,拿木棒的人又举起木棒,朝杜某3头部打了二棒,紧接着杜某3就全身侧倒在地上,头部和脸上流了血。有一个人喊了句“莫打脑壳”,但是还有人在打。
9、证人杜某4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4日下午四点四十左右,他和“红伢子”等几个在杜元清屋边耍,吴某的女婿带着几个年轻人,大概七八个人,来问杜某3在哪里。这时,杜某3开着拖拉机来了,赵品指着讲:那就是。赵品一伙人就追了过去,“红伢子”也一起过去了。他就去喊人。等他到时,架已经打完了。
10、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4日下午4点30分,他跟杜某3、佘某三个人在佘某的屋地上打石头,突然有一台面包车停在屋地边,下来几个人,其中一个走在前面,这个穿蓝色衣服,1.68米左右,30岁左右的男人到杜某3面前,问是不是杜某3,后面一个1.65米左右,30多岁的男人讲他不是,杜某3讲他是,于是这个男的就朝杜某3胸部打了一拳,杜某3就推了那个男的一下。此时跟那个男的一起来的几个人就围了上来,那个被推的男人就拿了一把锄头,还有一个30多岁,1.6米左右,不胖不瘦,穿皮衣服的男人拿了一根木棒,木棒有1米多长,直径3寸大。一个30多岁,1.6米左右,单瘦的男人就从后面抱住杜某3,拿锄头的男人就用锄头来打杜某3的脚,但是没有打到。接着拿木棒的男人用木棒在杜某3的后面打了杜某3右边后脑勺一棒,又走到杜某3的前面在杜某3的脑头上打了两下,杜某3就倒在地上,没有动了。那伙人把木棒、锄头都扔在地上坐车走了。
11、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明,她父亲与杜某3没有仇,就是杜某3为她父亲填屋土地,说填好了就给四百元钱,但事情又一年多了,屋土地也没有填好。她父亲从杜家屋过时,碰到杜某3,杜某3向她父亲要钱,还打了她父亲打了两耳光,踢了两脚。
1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4日早晨7点多钟,他接到村书记的电话,杜某3及吴某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杜某3打了吴某,要他组织调解。他找双方了解是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杜某3打了吴某的脸。他作了调解工作。当日下午,他还碰到吴某的女婿赵品开一台白色的面包车来了,赵问他杜某3是怎么答复的,他讲杜某3不愿意调解。
1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1月24日下午4时,他听妻子讲舅舅被人打死了。他跑到石矿与1814线岔路口时,他发现赵品与一个年轻伢子各提一把锄头往一辆银白色的五菱车走去,当时车上有几个人。他到矿里发现杜某3仰面躺在地上,头部全是血,人已经昏迷,讲话不出了,他马上报警。
14、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4日下午,他与“憨憨”、“朋光”、“群旺古”、“毛伢子”准备去邵东唱歌。后来“憨憨”接到赵品的电话,讲要到火厂坪三星加油站那里去。赵品上了车跟“憨憨”讲其岳父被别人打了,要憨憨去帮忙吓一下对方,要对方赔礼道歉算了。另外还讲不要动手打人。车子开到三星加油站下面一点靠左边的屋前面停了下来,他们都下了车到马路边的屋里去了。他和“毛伢子”没有下车,等了约5分钟,赵品看到那个人(杜某3)开拖拉机进采石场里面去了。就讲:“在那里”。赵品、憨憨、群旺古、毛伢子四个人就往采石场那边跑。朋光在那屋里一直没有出来,他跟着他们几个后面慢慢地走。他看到赵品等人已经从采石场跑出来了,手里都没有拿东西,都往车子面前跑,他也往车子面前跑。在车上听到赵品讲群旺古用杉木棒打,憨憨用锄头打,赵品和毛伢子用手打。
1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4日中午12时许,李智明讲租车到邵东耍,于是他们租了一台车,后来李智明就打电话给寿伢子,寿伢子讲去,车子开到火厂坪堆金村接到寿伢子,车子开了一段时间,又看见群伢子,问他去不去邵东耍,群伢子讲去。后来李智明接到品伢子(赵品)的电话,李智明就调头,在火厂坪三星加油处见面。品伢子就走过来跟李智明讲到其丈母娘家里去,赵品上了他们租的那台车。车子开到火厂坪龙益村地段,品伢子就要李智明靠左边停车,然后他们几个人全部下车,到了一户人家里。他一个人在此户人家家里耍,耍了5分钟左右,他就听到别人喊打架了,他就跑过去,看到品伢子就往他们租车的方向跑。
16、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以及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08)邵东刑初字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了本案的事实以及同案人被判刑的相关情况。
17、同案人李智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7年元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邓群喜、阳志芹、赵某2、李某3五个人开着一台租来的五菱面包车准备到邵东去唱歌,当他们车子开到棠下桥时,赵品就打他的手机,问他在哪里,他讲在棠下桥,赵品就讲来接他,他就讲有车子在这里,不要来接。赵品就讲在火厂坪三星加油站等。他当时跟邓群喜等四人讲品伢子在三星加油站等他,等下再去邵东。他们见到品伢子后,赵品就上了他的车,要车子往下面开,在车上,赵品就跟他们讲:杜某3打了其岳父,如果今天还不讲清,就把杜某3打一顿算了。他们都没有做声,当车子开到杜某3家门口时,他们都下车到杜某3家里去,但当时杜某3没有在家里。他们在杜某3家等了十多分钟后,赵品就听到外面有拖拉机的声音,就到外面去看,看到杜某3开着拖拉机到石场子里去了。就喊:人在那边。他们就都出去看。邓群喜和阳志芹、赵某2就跟着赵品往石场子那边走去,他就走到车子面前,上车把车子开到石场子那边去,车子停好后,他看到赵品和杜某3扭在一起,赵品抓着杜某3的衣服,他就想上去扯,当他快走到面前时,杜某3就忽然冲到他面前,朝他头上打了一拳,他就朝后面退,退到一个三角锄头边,他就顺手拿起那三角锄头,准备去打杜某3,这时,他看到赵品拖着杜某3,邓群喜手里拿着一根木棒冲上去就朝杜某3的头部打了两棒,杜某3就倒在地上,他就也冲上去拿三角锄头朝杜某3的脚上打了一下,他当时还听赵品在喊:莫打脑壳,莫打脑壳。后赵品见杜某3倒在地上,就喊走,他们就往车子上跑,他跑到车子上时,看到杜某3的外甥和侄子在追着赵品打,他就又下去把他们扯开,赵品就也上车了。他就赶快开着车子往砂石方向跑了。后来到赵品叔叔家,大家就在那里讲邓群喜不该打脑壳。打杜某3时有赵品、邓群喜、阳志芹、赵某2及他在场。当时赵品拖着杜某3,邓群喜用木棒打了杜某3的头部,阳志芹拿着一把锄头,没看到打杜某3哪里,赵某2没有看到拿什么东西,他拿了一把三角锄头打了杜某3的脚。李某3当时和杜某3家里的那几个女人在讲话,没有出来。
18、同案人阳志芹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7年元月份,杜某3打了赵品的岳父,赵品喊他和“憨者”、“群旺者”、“寿伢子”、“朋光”一起去找杜某3出气,当时赵品租了一台面的车,由赵品开车,赵品在车上跟他们讲要打杜某3一顿,他们将车开到火厂坪镇龙益村的一个采石场,他们6个人都下了车,他和赵品、“憨者”、“群旺者”四个人进了采石场,“寿伢子”和“朋光”在外面,他们在采石场找到杜某3,赵品讲“你打了人,怎么办!”杜某3讲“你想怎么样”,赵品就朝杜某3胸部打了一拳,杜某3也朝赵品的胸口打了一拳,接着他们俩就打了起来,他们见状就上去帮忙,他冲上去朝杜某3脸部打了一拳,杜某3一把将他拖到地上,然后用拳头打他,这时,“憨者”和“群旺者”就冲上来朝杜某3背部踢了几脚,然后一人抓住杜某3一只手,这时,赵品就在采石场捡了一根木棒,朝杜某3后脑部打了一棒,接着杜某3就倒在地上,他看到杜某3倒地之后全身抽搐就赶紧往外跑,接着赵品他们3个人也跟着往外跑,他们跑到车上就开车走了。“寿伢子”和“朋光”在采石场外面没有动手,其余四人都动了手。
19、同案人邓群喜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7年元月份的一天,具体哪一天记不起了,那天下午,他从邵东回来,正站在屋前马路(衡宝路)边的禾堂坪里,李智明开了一台面包车过来,李某3、赵某2坐在车上,李某3喊他去邵东玩,他就上了车,等了一下李智明接了一个电话,李智明在电话里讲“好,就来,接到‘芹三毛’(阳志芹)一起来”就又开车接到阳志芹,之后,李智明就开车到了三星加油站,赵品已经站在三岔路口等了,李智明停了车,赵品就走过来讲他岳父为了什么事被别人打了,还没有什么说法,今天一起去讨个说法,就要李智明把车子往下面开(衡阳方向),开到杜某3屋前面时停了下来。赵品和李智明等五人下车都去了杜某3家里面,他在车上,等了一下他看到赵品出来了,除了李某3没出来,其余四个都出来了,他就下去往杜某3屋里走,赵品、阳志芹、李智明、赵某2几人往杜某3屋对面的采石场去了,他也往杜某3屋对面的采石场走去,他到的时候,赵品、阳志芹、李智明已经和杜某3打了起来,他也赶紧过去,赵品在杜某3背后一把抱住杜某3,他在阳志芹手里抢过一根杉木棒,打在了杜某3身上,具体打在哪个位置记不清了,接着杜某3就倒在地上去了,他就丢了杉木棒棒站到旁边,阳志芹、李智明、赵品三人还围着杜某3在打,只打了一下就听见赵品在喊“莫打了、莫打了,莫打死了”之后就没打了,就开车跑了。他和赵品、阳志芹、李智明四个人都动了手,赵某2在后面看。
20、被告人赵品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7年元月份的一天,他岳父吴某被同村的杜某3打了,当时是因为杜桂生在帮岳父家填土,向他岳父要钱,他岳父想着事情还没做完,就没有结账。之后双方发生口角,杜某3朝他岳父吴某头部打了几拳,踢了几脚。他就找了村里的治保主任,请求帮忙调解,治保主任在他岳父挨打的第二天就到杜某3家里调解这个事情,杜某3当时答应出医药费,但是不愿意赔礼道歉,到第三天的时候,治保主任又告诉他,杜某3不愿意出医药费,也不愿意赔礼道歉,他当时就比较火,在村里扬言要喊人打杜某3。到第四天的时候就打电话给“憨憨”(李智明),和他说了他岳父挨打的事情,要“憨憨”帮忙出面,来吓一吓杜某3,他当时是开面包车出租的,经常送“憨憨”到赌场上去,所以和他比较熟,他们都是混社会的,他当时也是想着老百姓怕社会上的人。除了他和“憨憨”,当天去的人还有邓群喜、“朋光”(李某3)、“毛伢子”四人,一共六个人到了杜某3家,在他家没有找到,我们就离开了。到第五天的时候,“憨憨”就主动提出来去找杜某3,当时一起去的还有邓群喜、“朋光”、“毛伢子”、赵某2等人。他们开车到了杜某3家后,杜某3又没在家,他们就开车准备离开,刚刚上车开了几米远,就看到杜某3开拖拉机往石场走,他看到后就讲那个人就是杜某3,他就下车往石场去,石场离杜某3家只隔了五十米远。到石场之后,他就和杜某3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两个人相互推搡,“憨憨”他们看到他和杜某3发生了推搡,也从车上下来赶了过来,杜某3拿了一把三角锄头,他就去抢锄头,之后连人带锄头被推倒在地,“憨憨”他们都过来帮忙了,当时场面很混乱,他们一起围着杜某3打,他也用手里的三角锄头朝杜某3的脚打了一下,他看到邓群喜拿了一根直径十厘米长的木棒朝杜某3的头部打了一下,杜某3就倒在地上了,他还在那里讲要大家别打脑壳。杜某3倒地后,大家就往马路方向跑,他跑在最后,“憨憨”他们先跑到车子上,在车子上等他,车子是慢慢开动,打开门的,他跟着车子跑,跳上车后逃离的。当时我们开车跑到砂石,晚上他就到自己家里拿了一千多的现金,每人给了几百块钱,之后大家就分散了。他先后辗转到广东、西安、河南、新疆、云南、贵州等地,今年跑到广东的时候被公安抓获了。打杜某3是因为他打了他岳父吴某,他岳父没有儿子,只有三个女儿,所以,他作为女婿喊社会上的人去主要还是想吓一吓杜某3。他与“憨憨”、邓群喜、“毛伢子”、四个人在打杜某3,赵某2有没有动手记不清了,“朋光”没有参与殴打。木棒和锄头都是石场拿的,他们没有带东西去。锄头当时丢弃在石场里面。
21、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赵品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2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赵品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品因其岳父与被害人杜某3发生纠纷,纠集人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品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品到案后,认罪悔罪,向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曾宪锋辩护提出“本案由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杜某3的死亡是同案人的行为过限造成,被告人赵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的理由部分成立,对其“在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的请求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32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高飞
审 判 员  王彦懿
审 判 员  钟抗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星星
代理书记员  丁邵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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