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怎么申请行政复议?(如何撤销行政行为?)

2023/2/21 63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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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注全国首例医告官案#

历经3年的全国首例“医告官”案,湖南省高院已于今年1月20日作出裁定: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案件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湖南省高院认为,岳麓公安分局认为刘某白实施的行为扰乱了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单位秩序而进行治安处罚,该医院系该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原一、二审均没有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


高院列出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可见,法定程序是多么重要。如有违反,就可以直接撤销原判,而无需其他事由。让你没有一点脾气,不服都不行。

这个裁定给出的理由,一下子让人回想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3项的规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行政机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一票否决”;而一旦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结合本案,我们来看一看复议机关(原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分析一下公安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而撤销其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申请人(江凤林)提出被申请人(长沙岳麓公安分局)重新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其进行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在涉案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第三人(刘某白)存在推操、拉扯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受伤不能正常坐诊,扰乱了湘雅三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存在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故认为申请人不是涉案违法行为中的被侵害人,依法仅将涉案处决定书送达湘雅三医院。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的目的是保障被侵害人的知情权,便于其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及时行使诉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涉案处罚决定中认定了第三人存在推操、拉扯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受伤不能正常坐诊,故不论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实第三人存在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均有权知晓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未将涉案处罚决定书抄送申请人确属不当,但鉴于申请人已从湘雅三医院获知涉案处罚决定,并向本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本机关亦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诉权均已经得到保障,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复议机关不支持的理由,你赞成吗?

有人就不赞成,理由是既然已经认定没有送达行政处罚书给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确属不当”),怎么能因为没有给申请人造成“损失”而予以否认呢?如果按照这个逻辑,那么盗窃他人财物后归还了受害者,是不是也可以不追究呢?(物归原主,没有损失!)

到底谁有道理,这个问题还是留给大家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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