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后还可以索赔吗?(家暴立案的三个条件)

2023/2/25 50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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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暴离婚后还可以索赔吗?(家暴立案的三个条件)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很多恩爱夫妻,他们携手并肩同行,走到岁月静好的年龄,是不少夫妻的榜样,近日看到某地一对百岁丈夫与98岁妻子一起喝小酒的场景,真是感动无数的人。

    但有些夫妻不知道为什么生活在一起,却变成仇人一样,有些夫妻分开之后也因为某一方的错误行为,让对方继续追究对方的责任,这样曾经的夫妻生活,真是八字不合啊。


    案件 子称前夫家暴 离婚后又诉索赔

    女子张某起诉称,其与李某原系夫妻,然而自2011年7月起,李某因为生活琐事多次动手打她,造成张某的眼睛、胸骨、颈椎、软组织多处损伤,给其带来了精神和身体的损害。后她与李某在2017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现张某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面对前妻的起诉,李某辩称对方所述与事实不符。李某说他没有殴打张某,也没有对张某造成危害或者长期性损害,反而是张某对他进行厮打。而在离婚判决中,法院也已经对张某倾斜和照顾,况且他已经赔偿了张某3000元,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张李二人在2010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现年6周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张某受伤,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张某于2015年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未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这次的庭审中,张某称婚内被李某殴打了十几次,对此李某仅认可2012年下半年相互殴打过两次。法院则依职权从离婚案件卷宗中调取了诊断证明、法医伤检临时意见书、照片、收条等证据,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依上述证据内容显示,张某于2012年9月10日被医院诊断为腰部及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 2013年1月23日,被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2012年9月12日、2012年12月2日、2013年1月23日,张某三次进行法医临床学伤检,均不构成轻微伤。李某曾书写过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会打骂张某,积极治疗张某受到李某殴打颈椎外伤遇湿冷天气疼痛症状。张某在2012年12月26日书写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某赔偿张某被打已花销的医药费3000元。

    判决 多份证据直指家暴 法院判决前夫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损害赔偿需基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的存在。

    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提供证据内容可认定,2012年9月9日、12月2日及2013年1月23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李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造成张某受伤。法院有理由相信李某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法院酌情予以调整。李某已赔偿张某3000元属于医疗费,本案中,张某主张赔偿的系婚内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者并不冲突,故对于李某的答辩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依照《婚姻法》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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