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选择合伙不选择公司(合伙有限公司的利弊)

2023/3/1 136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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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什么选择合伙不选择公司(合伙有限公司的利弊)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很多年轻人愿意创业,但是问题来了,既然创业,那么是选择设立公司好呢,还是几个朋友设立合伙企业好呢?还是几个朋友签合同合伙好呢?


    现在,我来带你看看这几种形态各自的有优点和缺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公司,是商事主体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既有有限责任公司,又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超过50人,一般为中小型公司。

    2、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可以吸纳只出资但是不参与经营的主体作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就是指只以出资的钱财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中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就是指几个人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类似于合伙企业,但是并没有另外再单独成立一个企业。那么,作为新创业人士,我们该如何选择呢?

    我们从约定性的强弱程度和法定性的强弱程度来进行比较。 合伙的约定性>合伙企业的约定性>公司的约定性;反之,合伙的法定性<合伙企业的法定性<公司的法定性。

    也即是说,如果你不想要太多的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想要合伙人之间可以决定排斥新人的进入,可以共同决定大事小事,任意约定盈余的分配,可以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等,你最好选择合伙或者是合伙企业,但是你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除非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而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一旦出资,钱就归公司所有,你不能再去使用、分配这笔钱。同时,法律规定,公司要有法定的治理机构、要有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但是承担的责任又要更轻一些——只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这样看来,权利多一点,责任就大一点,相反,权利自由度少一点,责任也轻一些。换句话说,约定性强一点,责任就重一点,法定性强一点,责任就轻一点,所谓义务换权利,即是如此。 如果你在合伙和设立合伙企业之间纠结,那么请注意了。两者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不大一样。在我们国家,有专门的《合伙企业法》来规制合伙企业,而合伙,一般只受《合同法》的规制。

  

  《合同法》秉承意思自治的原则,最大限度支持主体的意思自治,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你想怎样都可以。因此,你要做到的是保证你的合同有效且要符合法律要件即可。 而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解散清算,法律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说,《合伙企业法》第9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合伙企业的优势


    1、有一点优势非常明显,就是能够获取到更多的创业资金与技术,因为是合伙,那么肯定合伙人要么有资金,要么有技术,否则凭什么选择他们作为合伙人呢?


    2、合伙企业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由于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李燚收到更大的保护,理论上来讲,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


    3、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能够让更多投资者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比如技术、知识产权、土地和资本的合作,并且投资者更多,事关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谋划,集思广益,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二、合伙企业的缺点


    1、因为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将来万一创业失败,欠下的债务是全部承担的,不像是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一般要求参与者全力以赴,既然全力以赴,那么就会产生各种分歧,如果分歧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就对公司造成致命的打击。


    2、虽说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来讲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是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往往不然。如果一个合伙人有能力还清整个企业的债务,而其他合伙人连还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没有时,按连带责任来讲,这个有能力的合伙人应该还清企业所欠的债务。但是,他一旦这样做了,再去找其他合伙人要回自己的垫付的债款就麻烦了,因此,他也不会这样独立承担所有债款的,还有可能连自己的那一份都等大家一起还。


    综上述表明,合伙企业有好有坏,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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