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管道堵塞致污水倒灌损失该由谁负责?(下水道堵塞造成损失谁来赔偿))

2023/3/17 36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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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公共管道堵塞致污水倒灌损失该由谁负责?(下水道堵塞造成损失谁来赔偿))刘华系宽甸满族自治县昌德湖畔嘉园小区13号楼1单元202室业主,2019年10月7日,刘华卫生间下水管道粪水外溢,致刘华室内被粪

因公共管道堵塞致污水倒灌损失该由谁负责?(下水道堵塞造成损失谁来赔偿))刘华系宽甸满族自治县昌德湖畔嘉园小区13号楼1单元202室业主,2019年10月7日,刘华卫生间下水管道粪水外溢,致刘华室内被粪水所淹并渗漏到楼下,刘华楼下为第三人办公室,第三人发现水淹后联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维修清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安排人员清理2天时间,刘华自行清理2-3天。此次返水,导致刘华地板、电热炕、地热管及铺设的地面、室内家具被粪水浸泡需另行更换。刘华申请对涉案房屋被污水浸泡造成的室内地板、电热炕损失和拆除地面及清理残土费用的具体损失数额进行评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辽宁华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22年8月19日,辽宁华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资产评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为19920元。鉴定费5000元。

    另查,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与第三人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第四条委托管理事项约定:“1、房屋建筑公有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2、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线、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水泵房供水、自来水加压设施定期清理和维修管理,门禁系统、电梯的保养和检测。楼盖、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间的消防设施。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物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4、……”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房屋因管道阻塞、污水溢出,造成刘华的屋内被浸泡遭受财产受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刘华作为小区业主,原、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履行对公共管道维护保养义务以确保正常使用。刘华的房屋在二楼,可以认定系二楼以下因公共管道堵塞造成刘华的卫生间返水。一方面,从本案卫生间向内大量返水可以看出,堵点并非刘华室内排水管道堵塞,甚至是刘华家排水点至公共管道之间亦非堵点,否则只能是刘华家排水不畅,而不会向内返水。另一方面,从水往低处流的常识及位于202室刘华家返水的事实可知,因刘华家以外下部公共管道堵塞,导致上部向下排水不畅而返水,并通过相对低处的刘华家卫生间内溢返水而引发本案损害。依据一般生活常理及日常经验,此次堵塞前必定存在一个堵塞物积累的过程,如果在此期间,物业服务公司认真履行检查、维护、管理职责,则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故本次事件的发生,与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检查、维护、管理职责紧密相关。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刘华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比例。事发时,刘华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返水情况,其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故该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酌定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刘华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即9960元(19920×50%),其余损失由刘华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刘华叶芳芬财产损失9960元;二、驳回刘华叶芳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刘华负担268元,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负担50元。鉴定费5000元,由刘华负担2500元,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负担2500元。
    二审中,上诉人叶芳芬提供证明一份,同单元业主证明事故发生是化粪池满了造成回灌,导致房屋被淹。
    物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证明内容有异议,本案造成对方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返水所造成,堵塞的位置在一审中也明确了,是在一楼的住户的车库内,偏向于二楼之间的下水管道,物业公司清理时抢修的位置都能确定,而不是化粪池满导致的返水。如果是化粪池满的话,返的是一楼路面和一楼的住户。所以该证明内容是错误的,不符合事实。
    昌德业委会未出庭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该证明意见与昌德业委会一审陈述的内容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承担共有设施、设备、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责任,包括对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道路室外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等设施进行定期清理和维修管理。从上诉人叶芳芬和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审第三人昌德业委会在原审法院的陈述可知,造成上诉人叶芳芬家返水的主要原因为二楼以下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而且涉案单元的化粪池已满,造成排水不畅,导致粪水从上诉人叶芳芬的卫生间外溢造成损害。虽然上诉人祥顺物业公司对损害发生的原因不予认可,但昌德业委会作为第三方其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化粪池已满、主管道堵塞共同造成粪水返流形成损害,该陈述具有客观真实性,结合单元业主证明材料,本院可以认定涉案房屋返水原因。上诉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对共用的下水管道和化粪池,没有认真履行检查、维护、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应对上诉人叶芳芬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叶芳芬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返水情况其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而且二楼以下公共下水管道堵塞,上诉人叶芳芬作为公共管道的使用者,对于管道的堵塞也有一定责任,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划分责任比例,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叶芳芬的损失数额,本院依法委托辽宁华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单位具有法定资质,评估报告客观真实,应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叶芳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叶芳芬负担159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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