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育点能缓解带娃压力吗(临沂市家庭托育点工作方案(试行))

2023/3/17 75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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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庭托育点能缓解带娃压力吗(临沂市家庭托育点工作方案(试行))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为规范发展多

家庭托育点能缓解带娃压力吗(临沂市家庭托育点工作方案(试行))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3月15日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家庭托育点应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应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符合上述条件。
    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
    家庭托育点应提供适宜婴幼儿成长的环境,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家庭托育点应与婴幼儿监护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就托育服务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临沂市家庭托育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促进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均衡布局,扩大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供给,加快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家庭托育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婴幼儿家庭照护、养育子女的能力,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家庭托育点建设。到2022年底,每个县区通过备案的家庭托育点不少于6个;到2023年底,每个县区通过备案的家庭托育点不少于15个,逐步构建起托育机构为主,家庭、社区托育为辅的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范围。本方案中家庭托育点指在村居、社区、居民住宅或沿街房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小型婴幼儿照护单元。家庭托育点应提供全日制照护服务,家庭托育点不包括早期教育、培训机构。家庭托育点照护婴幼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

(二)管理规范。

1.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家庭托育点应符合《临沂市家庭托育点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并做好备案。备案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家庭托育点场地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参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2.规范家庭托育服务开展。进一步优化家庭托育点服务发展环境,围绕群众需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社区服务、社会服务、医育结合等多元化的家庭托育服务模式。加大对家庭托育服务点支持力度,家庭托育点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用热执行居民价格。街道、居委、社区优先为家庭托育点提供便利,在场地设施、经营许可、托育氛围上给予帮助和支持,为家庭托育点建立良好的服务环境。

3.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行业规范规定要求,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业务监管。对家庭托育点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及时查处。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托育点的日常监管由卫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人身安全,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4.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定期组织交流、学习、培训活动。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提高对家庭托育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家庭托育试点项目开展,增强工作协作,落实责任分工,优化服务流程,为家庭托育试点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强化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开展家庭托育服务示范活动,推动家庭托育示范点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家庭托育服务先行点建设,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点,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家庭托育服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力度宣传家庭托育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家庭托育服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托育服务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家庭托育点达标备案,对于达不到建设标准的进行指导督促,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停业整改,确保家庭托育点合法、合规运营,保障婴幼儿安全。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1.临沂市家庭托育点设置标准

    2.临沂市家庭托育点管理规范

附件1

临沂市家庭托育点设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家庭托育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适度宽松、灵活便捷、过程监管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为群众提供便捷可及、质优价廉的托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托育服务需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的小型托育服务机构。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街道、社区、居委等社区管理组织应当为家庭托育点提供方便,在村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管理中,应当统筹考虑家庭托育点设置,满足辖区居民托育服务需求。

第五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家庭托育点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六条家庭托育点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相对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七条家庭托育点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八条家庭托育点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九条家庭托育点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条家庭托育点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第十一条家庭托育点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十二条家庭托育点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至少一名保育照护专业工作人员。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家庭托育点招收婴幼儿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四条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7。

第十五条家庭托育点所在居住区应当设置安保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明确相关标准后以上级标准为准。

附件2

临沂市家庭托育点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家庭托育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的家庭托育点。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临沂市家庭托育点卫生评价报告》、场地证明、托育点所在建筑的消防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

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家庭托育点提供备案回执和家庭托育点基本条件告知书(参照托育机构)。

第六条家庭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家庭托育点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家庭托育点备案要求、家庭托育点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家庭托育点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家庭托育点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婴幼儿进入家庭托育点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家庭托育点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四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第十五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六条家庭托育点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第十七条家庭托育点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家庭托育点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家庭托育点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第二十一条家庭托育点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家庭托育点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家庭托育点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第二十七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家庭托育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家庭托育点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家庭托育点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有条件的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三十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三十一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家庭托育点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家庭托育点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家庭托育点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家庭托育点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家庭托育点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第三十九条建立家庭托育点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相关规定下发后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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