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分手时彩礼钱什么情况不退(只要同居过彩礼一定退不完吗)

2023/3/18 48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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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没结婚分手了彩礼钱什么情况不退(只要同居过彩礼一定退不完吗)法律规定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索取给付的彩礼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双方分手没有达成结婚目的的理应返还,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一起共同生活的

没结婚分手了彩礼钱什么情况不退(只要同居过彩礼一定退不完吗)法律规定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索取给付的彩礼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双方分手没有达成结婚目的的理应返还,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一起共同生活的,彩礼原则上是不予返还的,存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解决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进行判决裁定。
    除此之外,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案例

原告赵某与被告鞠某于2020年10月30日在网上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原、被告准备订婚,2020年12月份原告在被告家中付给被告彩礼60000元。双方于2020年12月份开始同居,2022年3月因琐事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赵某向被告鞠某支付了60000元彩礼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对于被告辩解这60000元彩礼已返还给原告的朋友李海荣,因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不认可,故对于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对于被告辩解两次怀孕所产生的购药单据和原告答应帮其抚养孩子和孩子上学的一切费用、和原告在王晓芬那借款17700元因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鞠某返还原告赵某彩礼礼金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    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鞠某负担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300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新证据:1、朝阳银行通用凭证一张。用以证明上诉人在同一天同一时间交了两个人的保险费。被上诉人质证称,保险是我自己交的。2、车加油的收据。用以证明上诉人支付了其与被上诉人两个人共用车的加油款。被上诉人质证称,加油钱是我出的。3、转账记录一份。用以证明上诉人还了被上诉人转的2000元。被上诉人质证称,我给她转了2000元,下午又转给她3000元。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认定被上诉人赵某向上诉人鞠某支付了60000元彩礼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上诉人依法有权要求上诉人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原审法院酌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4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认可收到了被上诉人给付的60000元,其上诉称该款项是给付其孩子的费用,但被上诉人否认,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该款项即为彩礼,而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是被上诉人给付其孩子的费用,故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称其拿着6万元与被上诉人回到被上诉人家同居生活就将这6万元给被上诉人保管,这6万元钱一直在被上诉人手里,但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就该6万元款项的处理在一、二审中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亦不予采纳。上诉人虽然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多份证据用以证明其在与被上诉人同居期间支付了多笔费用,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亦提供多份证据证明其多次转账给上诉人,并且该6万元彩礼是否应予返还与其二人的其他支出并无直接关系,故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其给被上诉人的转款及生活开销远远超过6万元,上诉人不应承担返还义务的主张亦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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