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在二手房买卖中有什么责和义务(二手房居间合同陷阱)

2023/3/22 34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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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介在二手房买卖中有什么责和义务(二手房居间合同陷阱)中介公司带看时,未经承租人同意,直接用业主留下的钥匙开门进屋,是否违法?律师解答:《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

中介在二手房买卖中有什么责和义务(二手房居间合同陷阱)

中介公司带看时,未经承租人同意,直接用业主留下的钥匙开门进屋,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占有使用租赁的房屋是承租人基本的权利和保障。在正常的承租期间内。承租人享有排他的便用权,换言之,就是未经承租人同意,中介公司即便是征得业主同意也无权直接带客户进人房屋看房。如果经纪人未经承租人同意直接拿业主留下的钥匙开门进屋,涉嫌侵犯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排他性使用权及隐私权。若因此导致承租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中介公司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人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还可能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律师建议:中介公司带看时,要经过承租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可电话咨询承租人是否同意带看,如承租人不同意,可让业主联系承租人协商带看事宜,或是和业主一起于承租人在家的时候进行看房。
什么是“跳单”行为?
律师解答:“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方或卖方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房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支付中介公司费的义务,跳过中介公司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如果买方看完房后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带看成交属不属于“跳单”?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该案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跳单”的含义。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与卖方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该指导意见既保护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诚信,又能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使中介公司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达到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根据上述案例的指导意见,如果中介公司没有取得卖方独家出售的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也有此盘源的,由于该房源信息并非唯一,买方看完房后又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获得该房源信息,买方有自主选择在哪一家中介公司成交的权利。
律师提醒: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对于可能存在“跳单”的行为,要进行前期基本调查了解,核实是属于其他中介公司正常带看行为还是客户“跳单”行为,不能完全听信于客户的一面之词。
如果买方看完房后,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手续,是否属于“跳单”?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对居间合同的定义可知,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核心内容是向客户提供售房信息并为签订买卖合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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