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律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有效吗(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2023/3/24 25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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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邵阳律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有效吗(事实婚姻怎么离婚)【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

邵阳律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有效吗(事实婚姻怎么离婚)【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在该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对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结婚登记;

(2)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按离婚案件处理;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典型案例
    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诉要求离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马某文诉魏某红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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