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律师:原发病医疗费用属于赔偿范围吗(律师谈医疗损害赔偿)

2023/3/24 35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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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邵阳律师:原发病医疗费用属于赔偿范围吗(律师谈医疗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邵阳律师:原发病医疗费用属于赔偿范围吗(律师谈医疗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损害方提起侵权之诉时,只需证明医疗行为及损害事实确实存在即可。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

    当患方提起侵权之诉请求医疗损害赔偿时,应按照侵权行为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因疾病本身在医院进行治疗时所支付的费用属于合同的履行利益。当患者选择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是还能要求医院返还治疗其本身疾病的费用的。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也有所体现,《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
案例:
    刘某因“胸腔积液原因待查”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因手术取出第6、7、8根肋骨后出现局部胸廓塌陷。刘某出院时,医院在出院小结中,对刘某的病情有如下描述“左侧胸廓塌陷,左后外侧有一脓肿开窗创面”,并在该小结中写明“半年后可考虑行胸廓成形术”。刘某认为其左侧背部的开放性切口系因该院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该院在其出院时及出院后,均明确表示要对其背部切口实施手术,但未实际履行。致使其手术伤口一直不能愈合,肺组织长期裸露在外、左肺已实变坏死,给其身体上和精神上带来很大的痛苦,也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刘某认为医院关于二次手术所作的承诺属于不可撤销的承诺,该院应履行该承诺为其提供医疗服务,该院拒绝手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医院为其行二次手术,闭合脓腔;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
    被告医院辩称,我院医生在刘某的病历中写明的是“半年后可考虑行胸廓成形术”“考虑”的意思是视情况而定,并非承诺一定要为刘某做手术。我院与刘某并未对二次手术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且刘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病历中就治疗(包括今后治疗)的具体措施的记录不应视为医院与患者之间达成协议。因为医学本身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以手术而言包括手术指征的确定、术式的选择、输血等许多方面,这些都是临床医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而非通过医患双方协议解决。从形式上看,仅依据在病历中所写的“半年后可考虑行胸廓成形术”,也不能确认合同的成立,因为没有体现合同应有的一般条款。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医患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决定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能绝对地贯彻平等、协商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的个案来分析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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