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律师:刻了4个字判赔12万?(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

2023/3/25 114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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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邵阳律师:刻了4个字判赔12万?(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北京延庆警方3月23日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群众举报“有游客在长城城墙上刻字”情况,延庆警方经调查,将违法人员孟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3月21日在
邵阳律师:刻了4个字判赔12万?(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


北京延庆警方3月23日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群众举报“有游客在长城城墙上刻字”情况,延庆警方经调查,将违法人员孟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3月21日在八达岭景区游玩时,在长城墙体上刻字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延庆警方已对孟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在长城等文物上刻字 会面临哪些处罚?
壮美的长城身上,早已伤痕累累,刀刻、笔写的各类文字随处可见。近些年,随着民众素质提升以及管理力度加大,在长城上刻字的不文明行为逐渐减少,但仍时有发生。不文明的行为人人谴责,在长城上刻字不仅是不文明的,更涉嫌违法。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受国家保护。”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先园表示,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长城等文物上刻字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由公安击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刻了4个字判赔12万 这个案件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
有网友认为,在文物上刻字的行为尽管有法可依,但罚款金额太少没有威慑力。其实,就在今年2022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公布,其中一起针对生态破坏的公益诉讼案引发了舆论关注。2021年一名男子在旅游过程中不顾他人劝阻,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刻下“丽水陈国”,最终被法院判决支付各项修复及赔偿费用共计123952.08元。刻了4个字判赔12万,这个案件已经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

一段拍摄于2021年7月11日的视频显示,一名男子在梵净山景区旅游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画,虽经其他游客提醒劝阻,他仍执意在石壁处刻留 “丽水陈国”字样。


视频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三天后,贵州武陵景区针对这一不文明行为发布通报,将这名男子纳入梵净山生态旅游区入园黑名单。该案件线索经江口县人民法院及时发现,移送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完成调查。在履行诉讼公告程序后,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展开调查,并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2022年3月25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现场,起诉人提供了事发时视频、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益诉讼起诉人杨俊表示,被告陈国平使用登山杖,在梵净山自然遗产地新金顶刻画丽水陈国四字,对梵净山的景观美学功能造成了不可逆的价值损害,损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世界自然遗产生态环境权益。


法院一审认为,“梵净山金顶摩崖”是梵净山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被告男子的行为不仅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梵净山自然遗产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口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永琴表示:一、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文物修复费60952.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用38000元,由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转付修复单位及设计单位。二、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支付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款25000元,由本院缴付国库。三、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其在梵净山金顶摩崖刻字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在自然、人文遗迹上刻字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与预防性司法相结合的环境司法审判理念,与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保护好人文遗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愿望相契合,也为以后的人文及自然遗产保护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借鉴。

警惕! 损毁文物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损毁文物达到严重程度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文物分为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其中珍贵文物被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 物。 ”夏先园指出, 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夏先园还提到,对案件涉及的文物等级等专门性问题,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否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属于珍贵文物,以及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 的损毁程度和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等,案发前文物行政部门已作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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