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的车辆被人为损坏?(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3/6/6 33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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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停车场的车辆被人为损坏?(谁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某日,王某将自己的车停放在某收费停车场。王某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轿车右侧前后轮胎被人扎了6个洞,遂向停车场反映情况,双方查看视频监控发现,本段监控录
停车场的车辆被人为损坏?(谁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某日,王某将自己的车停放在某收费停车场。王某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轿车右侧前后轮胎被人扎了6个洞,遂向停车场反映情况,双方查看视频监控发现,本段监控录像无法看到车辆被扎车胎一侧情况。停车场管理人员认为,王某只是在其经营的停车场停放了车辆,并没有将车钥匙移交给他们,因此停车场对车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王某交纳停车费。那么,王某有权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吗?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停车场作为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当对车辆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但因监控缺失,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了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无法证明对涉案车辆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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