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放行的发现少征税怎么办

2022/1/4 98次阅读 律师整理
专业辩护律师团队 编审
专业本地律师团队,7×24小时在线服务
咨询我
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一、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发现少征税怎么办

1、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放行货物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二、出口退税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 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6、产品征税证明。

7、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8、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放行货物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费。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查看全部

当前多位律师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