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伤者送医被认定肇事逃逸?(处罚决定是否违法?)

2023/6/11 88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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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将伤者送医被认定肇事逃逸?(处罚决定是否违法?)深圳男子王某,2014年9月29日晚上10点,驾驶小汽车行驶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并
将伤者送医被认定肇事逃逸?(处罚决定是否违法?)

深圳男子王某,2014年9月29日晚上10点,驾驶小汽车行驶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并随同救护车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为李某办理入院手续并支付了医疗费用。

事发第二天上午9点30分,王某打电话报警,并主动至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后李某脱离生命危险。10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王某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逃离现场的事实,不应当被认定为肇事逃逸,更不应该被顶格处罚;而且警察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因此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原104号令),“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原2011版)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部原104号令还规定,发生死亡、伤人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即使抢救受伤人员也应第一时间报警。

王某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形下,没有立即报警,送伤者去医院后也没有迅速报警,而是直接离开回家,直至事发后第二天才打电话报警,王某据此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违法?

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原2017修订版)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本案中,交通警察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依法告知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没有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致使王某无法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因此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依法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是否意味着处罚撤销?

既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那么相应的十五日行政拘留与20000元罚款是否一并撤销从而免除行政处罚呢?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交通警察局对于王某违法行为的证据、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仅程序上违法。也就是说王某的违法行为、违法责任认定是正确的,交通警察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王某依然不能免除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有义务抢救伤员并第一时间报警。如果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还有构成刑事犯罪的风险。

如果行政处罚作出的程序违法,该处罚决定确实可能被法院依法撤销。但原处罚决定撤销,并不意味着相应处罚撤销,如果违法事实成立,执法部门可依法重新作出合法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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