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律师:更换保全财产需要申请人同意?(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2023/4/15 17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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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邵阳律师:更换保全财产需要申请人同意?(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如果自己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话,这个可以直接在诉讼之前就提出得,那么现在被告要求进行一个保全的物品更换工作,需不需要原告同意的?更换
邵阳律师:更换保全财产需要申请人同意?(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如果自己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话,这个可以直接在诉讼之前就提出得,那么现在被告要求进行一个保全的物品更换工作,需不需要原告同意的?

更换保全财产是否需要申请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根据该规定精神,人民法院裁定变更保全财产的条件是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的财产,并不以保全申请人同意为前提。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保全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该当事人转移、处分相关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但因保全这一强制措施限制了被保全人的相应财产权利,为防止申请人权利滥用,平等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全申请人应谨慎、适当地行使诉讼权利;因申请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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